关于开展控烟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石志明时间:2010-03-30 10:38:28点击量:5693

 

 

海宁市教育局文件

 

海教〔201064

 

 

 


关于开展控烟工作的通知

 

城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局直属单位:

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提高学校、单位文明水平,根据《浙江省无烟单位标准》和《海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以及市创卫办《关于开展海宁市市区控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教育系统控烟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教育局成立教育系统控烟工作领导小组,由胡振学局长任组长,孙建跃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任组员。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系统各校各单位控烟工作的宣传动员、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并根据本系统控烟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和措施。

二、禁烟场所

1.托儿所、幼儿园;

2.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3.教育局机关、教师进修学校、教育信息中心、教育考试中心、教育核算分中心、教育园区管理中心的办事大厅、礼堂、会议室等工作场所及食堂、电梯等其他室内场所。

三、具体措施

1.加强宣传,创造良好的控烟氛围。各校各单位要大力开展控烟知识学习和形式多样的“控烟宣传周”活动,利用黑板报、校园网、广播宣传禁烟法规,介绍吸烟对健康的危害,对社会的不良影响,提高广大师生和工作人员对控烟的认识,人人参与控烟活动,自觉抵制烟害,创造良好的控烟氛围。

2.环境布置,营造控烟宣传环境。各校各单位在关键位置设立禁烟标识、悬挂(电子屏幕播放)标语,张贴宣传资料图片,撤销所有烟具,公示监督电话。

3.健全制度,建立劝阻吸烟制度。各校各单位要落实具体人员,做好抽烟教师、职工劝阻吸烟工作。营造舆论氛围,充分调动广大教师、职工的积极性,自觉遵守《海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4.整合资源,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控烟网络。各校要在净化学校环境的同时,将控烟活动逐步延伸到家庭、社会。发放告家长书,向家长宣传吸烟的危害。

5.加强督查,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各校各单位围绕控烟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加强督查,形成人人参与的长效机制,切实把控烟工作落到实处。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控烟工作作为创卫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同时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控烟工作的宣传动员、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

2.落实措施,明确职责。局职能科室负责相应范围的监管工作,各校各单位承担具体的控烟工作。

3.健全制度,强化监管。建立专项检查制度和督查考核机制,对控烟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明查暗访,确保控烟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 关于印发《海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宁市教育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印发《海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政发〔199856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海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

 

 

 

 

 

 

 

 

 

 

海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宁市卫生局是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铁路、建设、交通、文化、体育、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负责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凡在海宁市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和歌舞厅、卡拉OK厅(室)、音乐茶座(室)、录像放映厅(室)、游艺厅;

(二)体育比赛馆(场);

(三)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四)300平方米心上的商店(场)及购物场所;

(五)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

(六)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教室、礼堂、会议厅(室)和办公室;

    (八)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九)设有空调设备的餐饮厅(室)、经营场所;

    (十)根据实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有条件的可设置吸烟区。

    第四条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以及市区道路、广场等其他所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上,一律禁止设置烟草广告。

    第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的社会宣传。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第六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和奖惩措施;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七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职责。

    公民有权向市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或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和建筑物上设置烟草广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应当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卫生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

    对索贿受贿、徇私枉法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宁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主题词:创卫  控烟   通知

抄送:市创卫办。

海宁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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