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摘要

发布人:章月丽时间:2010-06-04 08:18:54点击量:9789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分别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不及格课程允许正常补考,补考成绩只记“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字样。

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可以在学习期间申请随班考试到毕业时为止。学习期间申请随班补考的学生只能参加补考考试,属省统考课的,参加统考的补考,原则上不单独命题。

跨学期的课程,一般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成绩。

毕业时仍有不及格的课程,结业者原则上一年内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可给予随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或缺作业、缺实验报告数累计超过某门课程规定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第三节  升级、留级、转学、转专业、退学、休学、保留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二十一条  按本条规定退学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㈠、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成绩不及格课程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留级超过一次或留、降级超过两次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5、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第四节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仍有1-3门的课程不及格(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原则上结业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给予补考一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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