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分别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不及格课程允许正常补考,补考成绩只记“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字样。
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可以在学习期间申请随班考试到毕业时为止。学习期间申请随班补考的学生只能参加补考考试,属省统考课的,参加统考的补考,原则上不单独命题。
跨学期的课程,一般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成绩。
毕业时仍有不及格的课程,结业者原则上一年内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可给予随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或缺作业、缺实验报告数累计超过某门课程规定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第三节 升级、留级、转学、转专业、退学、休学、保留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二十一条 按本条规定退学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㈠、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成绩不及格课程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留级超过一次或留、降级超过两次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5、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第四节 毕 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仍有1-3门的课程不及格(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原则上结业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给予补考一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